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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26 07:27 点击次数:185

引进技术使用优惠的外汇汇价的具体办法

引进技术使用优惠的外汇汇价的具体办法

国家进出口委

外汇管理总局

(1981年3月20日)

(一)根据国发〔1979〕19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可以享受按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优惠的只限于以下合同:

1.以引进专有技术为内容的许可证贸易合同;

2.合作生产合同;

3.顾问、咨询合同;

4.其他技术服务合同。

凡是成套设备合同或以购买设备为基本内容的合同,虽然可能有提供技术或技术服务内容,不能享受优惠。

(二)按照第一项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合同,其享受优惠的范围只限于根据合同所发生的入门费、提成费、培训费、专家费、咨询费、设计费、出国人员旅差费等费用;如这些合同中具有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设备、仪器等内容,购买这些货物的费用仍应按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结算。

(三)按照第一项可以享受优惠的合同必须是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过国家进出口委正式批准,并经由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管理局鉴定确实符合第一项规定,出具证明函件的合同,证明函件上应写明金额。未经国家进出口委正式批准的合同,或没有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局出具证明函件的合同,中国银行得拒绝给予优惠。

(四)具备第三项规定的批准、证明手续的合同,中国银行按照第二项规定的范围和证明函件上写明的金额给予优惠。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管理局不再在每项费用发生支付时具体审批。

(五)本办法下达前已经签订的合同,按下列方式处理:

1.国务院批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之日,即1981年1月2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尚未经国家进出口委审批的,一律要补办批准手续,按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办理;

2.1981年1月20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国家进出口委不再重新审批,但由有关单位提出情况与资料,经国家进出口委技术引进管理局清理、鉴定,分批出具证明函件。

法治中国系列·社会法(金融)6:引进技术使用优惠的外汇汇价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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